四川富捷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4256号
原告: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凯乐路109号海能酒店公寓7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72440208N。
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霏,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北路1号4-4-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13014365X。
法定代表人:林瑶,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00元,减半收取计165.50元,由原告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阿苏 嘉佳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吉火依则木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