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宇龙宏兴管业有限公司

长葛市佳美管业有限公司与长葛市宇龙宏兴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82民初3375号
原告长葛市佳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尚桥镇任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垒,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宇龙宏兴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107国道杜村寺西段(宇龙金华实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廷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佳美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葛市宇龙宏兴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葛市佳美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12432元减半收取62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