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宇龙宏兴管业有限公司

长葛市佳美管业有限公司与长葛市宇龙宏兴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82民初784号
原告:长葛市佳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和尚桥镇任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垒,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宇龙宏兴管业有限公司,住所长葛市107国道杜村寺西段(宇龙金华实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葛市佳美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市宇龙宏兴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现双方已和解,并已部分履行。原告长葛市佳美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葛市佳美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69元,减半收取计8535元,由原告长葛市佳美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