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浙绍商终字第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鼎升现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
市解放北路320—342号东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雨润,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绍兴市延安路565号图书馆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鼎升现代商贸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达电梯工程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
越商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
诉人浙江鼎升现代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鼎升现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
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鼎升现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
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842元,减半收取3921元,由上诉人浙江鼎升
现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娄岳虎
审判员董伟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