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6897号
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城18号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064372735J。
法定代表人:于宏玮,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杰,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平行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242929135.
法定代表人:刘成俊,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由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绍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