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6897号
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城18号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064372735J。
法定代表人:于宏玮,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杰,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平行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242929135.
法定代表人:刘成俊,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由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绍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