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异204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平行北路48号(城郊开发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成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丁琳,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市天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荆河东路远航第一国际24-7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张大海,经理。
被执行人:**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解放西路香格里拉小区物管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于燕,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市天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2021)鲁0481执498号执行裁定书、(2021)鲁0481执4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2020年6月2日,异议人与**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协议书一份,约定将位于**市周楼嘉苑南区房产抵押给异议人。同时,异议人申请于2020年7月6日以(2020)鲁0481民初3762号民事裁定书、(2020)鲁0481执保77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公告,查封上述约定的抵押房产。异议人先于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房屋申请查封,该执行行为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利,请求撤销(2021)鲁0481执498号执行裁定书、(2021)鲁0481执4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天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鲁0481执498号执行裁定书、公告,查封被执行人**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亿和南区(周楼佳苑)1-1-2604、1-2-2604号房产二处。2021年7月29日,本院作出(2021)鲁0481执4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市亿和南区(周楼佳苑)1号楼1单元2604室和1号楼2单元2604室房产二处。异议人**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遂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21)鲁0481执498号执行裁定书、(2021)鲁0481执4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提交:1.2020年6月2日抵押协议书、1号楼2号楼剩余房源表(乙方**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周楼嘉苑南区1#、2#商住楼工程,工程款预计3000万元,乙方垫资支付甲方应付的工程款,甲方**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将开发的周楼嘉苑南区房源1号楼、2号楼10户房源抵押给乙方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保证;其中包括1-1-2604、1-2-2604号房)。2.(2020)鲁0481执保77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公告、送达回证(2020年7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市周楼嘉苑1号楼1单元2604室、1号楼2单元2604室等十套房产)。
上述事实,有书证强制执行申请书、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4民终38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9)鲁0481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书,(2021)鲁0481执49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公告,(2021)鲁0481执4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依据上述规定,异议人经申请保全于2020年7月7日首次查封了被执行人**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涉案房产,本案(2021)鲁0481执498号执行裁定书对同一涉案房产可以进行轮候查封。由于该轮候查封并未发生实际查封的效力,(2021)鲁0481执4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该涉案房产,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因此,异议人提出的异议部分成立,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1)鲁0481执4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二、驳回异议人**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颜 伟
审判员 王奉潮
审判员 张玉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