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6民初2148号
申请人: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北京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卿,山东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婕,山东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平行北路48号(城郊开发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成俊,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玉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清
备注:用于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