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6民初2148号
申请人: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北京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卿,山东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婕,山东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平行北路48号(城郊开发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成俊,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玉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清
备注:用于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