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滕州市巴人建筑工程分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民终1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3#-05,3号-06。
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巴人建筑工程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东沙河街道朝阳社区二期门面房第三层:3#-05,3号-06。
法定代表人:刘彦,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西红,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四方诚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滨湖路26号SAGE技术研发中心2栋4层02室(02)。
法定代表人:陈龙旭,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平行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俊,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张敬厚(曾用名张景厚),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上诉人***、滕州市巴人建筑工程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西红、**、湖北四方诚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张敬厚(曾用名张景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481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法院催费通知后,***、滕州市巴人建筑工程分包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上诉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滕州市巴人建筑工程分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兆军
审判员  田始峰
审判员  王 利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