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民终1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3#-05,3号-06。
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巴人建筑工程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东沙河街道朝阳社区二期门面房第三层:3#-05,3号-06。
法定代表人:刘彦,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西红,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四方诚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滨湖路26号SAGE技术研发中心2栋4层02室(02)。
法定代表人:陈龙旭,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平行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俊,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张敬厚(曾用名张景厚),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上诉人***、滕州市巴人建筑工程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西红、**、湖北四方诚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张敬厚(曾用名张景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481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法院催费通知后,***、滕州市巴人建筑工程分包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上诉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滕州市巴人建筑工程分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兆军
审判员 田始峰
审判员 王 利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