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保687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保全人:**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平行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俊,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鲁0481民初38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昭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