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481民初391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女儿),女,199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滕州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城郊开发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滕州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2元减半收取2261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