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81民初1199号
原告:***,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海德公园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学院东路1819号市委党校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滕州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平行北路48号(城郊开发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滕州海德公园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滕州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558元,减半收取计597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