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滕州海德公园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81民初1199号 原告:***,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海德公园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学院东路1819号市委党校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滕州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平行北路48号(城郊开发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滕州海德公园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滕州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558元,减半收取计597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