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81民初891号
原告:***,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军,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滕州市安居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永昌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06173480M。
法定代表人:曹继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施军、滕州市安居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6月13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3050元。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计152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丁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