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安居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施军、滕州市安居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81民初891号
原告:***,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军,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滕州市安居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永昌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06173480M。
法定代表人:曹继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施军、滕州市安居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6月13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3050元。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计152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丁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