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安居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4334号
原告:***,女,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居民,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华,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第三人:滕州市安居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永昌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06173480M。
法定代表人:徐斌,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滕州市安居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继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廖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