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执保1596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81年12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
担保人:史在印,男,1961年8月21日出生,住滕州市。
被保全人:滕州市安居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滕州市永昌东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曹继国,董事长。
被保全人:滕州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
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李茂公,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保全人滕州市安居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20)鲁0481民初74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安居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的银行存款共计53.5万元;二、查封登记在史在印名下的位于滕州市新兴里步行街(南区)29-4-435室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安居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的银行存款共计53.5万元;
二、查封登记在史在印名下的位于滕州市新兴里步行街(南区)29-4-435室房产一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昭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