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执保330号
申请人:**新,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润泽街乐艺花苑30号楼2单元205室。
被保全人:滕州市安居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滕州市永昌东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曹继国,总经理。
被保全人:滕州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
住所地:滕州市善国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李茂公,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与被保全人滕州市安居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20)鲁0481民初184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安居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的银行存款共计30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颜 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颜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