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保13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6号潇湘大厦。
负责人:洪玲,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永州市林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梅湾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申请人:徐海燕,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永州市林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徐海燕诉前财产保全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现该裁定书所需保全的财产已实施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承办人:李文忠、李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