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林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永州市林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财保5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潇湘大厦。
负责人:洪玲,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永州市林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梅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申请人:徐海燕,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林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徐海燕在金融机构存款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出具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林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徐海燕在金融机构存款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胡增辉
审 判 员  林恩贵
审 判 员  蒋 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易 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