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03执保643号
申请人:永州市林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梅湾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永州市家家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西侧李达中学东侧上海城一楼。
法定代表人:成艳平。
被申请人:***,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成艳平,女,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申请人永州市林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州市家家乐超市有限公司、***、成艳平买卖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7285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已部分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湘1103民初7285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该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承办人:李文忠、李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