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执27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6号潇湘大厦。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永州市林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梅湾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林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的(2022)湘1103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2年8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2年8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其名下无公司、证券登记信息,有银行账户登记信息,但无足额资金可供执行;永州市林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另案查封***的车辆,暂无法处置;***、***有保险登记信息,但处置价值低;于2022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2年8月9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信息,查询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在江**瑶族自治县的一宗土地,为共同共有;于2022年8月9日到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有住房公积金信息;另*****有股权,正在处置中。
本院于2022年9月24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9月29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诉讼费7045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和申请执行费12771.19元,目前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