栋梁国际照明设计(北京)中心有限公司

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栋梁国际照明设计(北京)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13民初1455号
原告:栋梁国际照明设计(北京)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A座三层373室。
法定代表人:许东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涛,北京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震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街。
法定代表人:赖明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勇,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平,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栋梁国际照明设计(北京)中心有限公司(下述简称栋梁公司)与被告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述简称翔发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栋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震军与翔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勇、苏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栋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翔发公司向栋梁公司支付人民币(币种下同)478800元;2.判令翔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翔发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栋梁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栋梁公司对厦门大学翔安校区夜景一期工程进行亮化设计,工作内容为项目前期方案、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及验收等工作。栋梁公司依据委托提供服务,向翔发公司提交了完整的设计成果。栋梁公司完成上述工作后,翔发公司迟迟未与栋梁公司结算设计费用。2020年11月栋梁公司发现翔发公司与其他设计院就厦门大学翔安校区夜景一期工程签订合同。翔发公司的行为违背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失信行为。栋梁公司为完成翔发公司委托的设计工作,已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宝贵的时间,翔发公司应当向栋梁公司赔偿设计费用等损失。鉴于上述情况,翔发公司已侵害了栋梁公司的合法权益,现栋梁公司请求法院判如所请,维护栋梁公司的合法权益。
翔发公司辩称:一、栋梁公司要求翔发公司支付设计费没有合同依据。1.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九十四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据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应有详细具体的权利义务,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价款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本案中,翔发公司与栋梁公司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形式的设计合同。而翔发公司单方出具的《委托书》仅是翔发公司告知项目工作计划和时间节点的安排,栋梁公司作为专业设计公司,应当明确知晓委托书仅是通知栋梁公司可以参加项目设计方案比选的目的,不可能不知道应当签订设计合同,其将委托书当成设计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依据《委托书》的内容,也不能认定翔发公司与栋梁公司之间存在设计合同关系,因为设计合同应该包括的主要条款和内容在《委托书》中均没有体现。2.翔发公司与栋梁公司双方之间也没有约定若栋梁公司因提交比选设计方案落选而未能签订设计合同时,翔发公司需要支付其相应设计费用的条款。二、栋梁公司要求翔发公司支付设计费没有事实依据。1.《厦门市翔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下达翔安区2020年第二十五批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据此可以了解财政投融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及选定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办法。设计方案经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内部初步评审后,尚需报翔安区发改局组织评审和提请决策(如区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等)。经过相关报审程序后,若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被选定后,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2.根据栋梁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到2020年8月10日已明确告知方案需要报送区常务会;根据栋梁公司提交的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120号)明确“区发改局要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依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研究”;根据栋梁公司与其他设计单位于2020年9月18日共同参加方案研讨会等事实,以及根据《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179号)载明内容,可以证明栋梁公司明确知晓其设计方案需要经过比选,而且其也参加了方案比选,而最终其提供的设计方案经过比选后落选的事实。3.栋梁公司为了争取设计业务而自愿进行的前期工作,该前期工作如有产生成本也应当由栋梁公司自行承担,属于行业交易习惯(如同施工单位参加建设项目招投标后未中标,其前期为投标工作制作的投标方案及投入成本等应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的道理一样)。此外,翔安区政府〔2020〕179号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载明区政府同意就栋梁公司参与厦门设计方案比选的前期工作给予栋梁公司奖励5万元,说明栋梁公司前期工作均是为参加比选且争取被选中而准备的工作,各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4.翔发公司与其他比选成功的设计单位签订了《设计合同》,翔发公司根据《设计合同》约定获得合同项下全部完整设计成果并支付相关设计费用,完全没有必要使用原告所谓的设计资料。此外,栋梁公司所谓提供该项目所有完整工作成果给翔发公司没有事实依据,翔发公司没有收到栋梁公司所谓“该项目所有完整工作成果”。而且,栋梁公司提供比选设计方案为总体效果图,设计方案等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要求的完整设计成果相差甚远。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也没有使用到栋梁公司提供的任何设计资料。因此,栋梁公司要求翔发公司为此另外支付一笔设计费用给栋梁公司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综上,翔发公司与栋梁公司之间既未订立设计合同,也没有履行过设计合同,栋梁公司也没有将设计成果交付给翔发公司,栋梁公司主张支付设计费的请求没有合同和事实依据。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27日,翔发公司向栋梁公司出具一份委托书,载明“根据《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120号文件精神,启动厦门大学校区夜景一期工程,为加快推进项目进展,现委托贵院开展厦门大学校区夜景一期工程的方案、图纸等设计工作。工作内容:项目前期方案、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及验收等。时间要求:2020年8月3日前完成初步汇报方案,2020年8月15日前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施工图设计。请贵院接文后,抓紧组织力量,开展相关工作”。此后,栋梁公司先后向翔发公司发送了2020.08.03厦门大学翔安校区夜景一期工程(1).pdf、厦门大学翔安校区一期工程投资概算20.08.10.xlsx、厦门大学翔安校区夜景一期工程20.08.12.pdf,翔发公司向栋梁公司提出了完善方案、投资概算表的建议,并告知方案要报议题上常委会及概结算审核的审批管理流程和本月需要概算送审。
2020年8月12日上午,翔发公司对栋梁公司提交的厦门大学翔安校区夜景一期工程初步设计进行内部评审,参加评审单位厦门市LED促进中心、市老科协光电与电工专委会、厦门和立道工程设计集团对设计方案进行点评并提出建议。2020年8月13日,厦门市翔安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了《翔安区2020年第二十五批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其中通知“可研”报告(或方案设计)编制完成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我局组织评审和提请决议;附件:翔安区2020年第二十五批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汇总表中载明“厦门大学翔安校区夜景一期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为厦门市翔安区土地储备与建设服务中心,代建单位为翔发公司,项目联系人为蔡海迪”。2020年9月7日上午,栋梁公司向翔发公司提出了先落实合同的事情,但双方未实际签订书面合同。2020年9月16日上午,栋梁公司向翔发公司发送了厦门大学翔安校区夜景一期工程.xls、厦门大学翔安校区夜景一期工程电气施工图.pdf、2020.09.16厦门大学翔安校区夜景一期工程.pdf。2020年9月18日上午,翔发公司向栋梁公司发送了会议通知,通知上有让两家设计公司参加厦门大学翔安校区夜景一期工程设计方案讨论,栋梁公司质问“不是已经委托我们设计了吗?你们又找了一家?”,翔发公司回复“应该是区领导推荐的”。2020年9月18日下午,翔发公司与栋梁公司及厦门市卓上照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参加了厦门大学翔安校区夜景一期工程设计方案讨论,栋梁公司及厦门市卓上照明工程各自汇报了设计方案。2020年9月21日下午,栋梁公司根据翔发公司调整方案的要求,向翔发公司发送了2020.09.21厦门大学翔安校区夜景一期工程.pdf。2020年10月10日上午,翔发公司向栋梁公司提出“经对设计单位设计方案的对比,考虑到栋梁公司完成方案设计,其设计方案并获得厦大及区分管领导认可;上海复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采用BIM指导施工图设计的理念有利于后期施工工程管理。经沟通,拟讲设计任务分别委托两家设计单位,其中栋梁公司负责方案、扣初设计及概算编制工作,设计费占总设计费50%,上海复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施工图设计,设计费占总设计费50%。分别签订设计合同,分别办理设计费决算,两家设计费总额不超过财政项目的设计费取费标准的总额”。2020年10月30日上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厦门大学翔安校区夜景一期工程项目等事宜,形成了专题会议纪要(2020)179号,原则同意采用上海复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的方案;对参与本次项目设计方案比选第二名的栋梁公司给予奖励5万元,第三名的厦门市卓上照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给予奖励1万元,设计方案归业主所有并视情况使用,费用纳入该项目建设成本。2020年11月16日,厦门市翔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发改局对厦门市翔安区土地储备与建设服务中心作出《关于厦门大学翔安校区夜景一期工程投资概算的复函》翔发投函(2020)238号,明确厦门大学翔安校区夜景一期工程设计费审定金额为33.27万元。据此,翔发公司与上海复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签订设计合同。
以上事实,有栋梁公司提交的委托书、会议签到表、评审意见表、设计成果送审的照片、微信工作记录、完成的委托设计成果(光盘),翔发公司提交的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179号)、厦门大学翔安校区夜景一期工程设计方案讨论的会议通知、《厦门市翔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下达翔安区2020年第二十五批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翔发改(2020)29号、《厦门市翔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发改局关于厦门大学翔安校区夜景一期工程投资概算的复函》翔发投函(2020)238号,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及(2021)闽0213诉前调483号诉前调查笔录,予以证明。以上证据形式要件合法、内容明确,经公开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采信。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翔发公司与栋梁公司对其双方是否成立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栋梁公司诉请翔发公司支付设计费478800元是否支持,产生了争议。对此,本院分析如下。第一,从法律规定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二,从案件事实分析,在业务交谈中,栋梁公司的工作人员有向翔发公司的工作人员提出“先落实合同的事”,但至今两家公司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实际的业务行为中,翔发公司向栋梁公司出具的委托书有载明委托开展案涉工程的方案、图纸等设计工作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栋梁公司也向翔发公司提交了案涉工程的设计方案、投资概算表、电气施工图等文件;但翔发公司作为代建单位没有决策投资方案及是否采纳设计方案的权限,其与设计单位洽谈合同事宜只能在项目总投资额审定的设计费金额内,其已在业务交谈中向栋梁公司告知设计方案必须内部评审、送审和上报常委会确定。在翔发公司向栋梁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中没有确定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翔发公司的工作人员至2020年10月10日还在征询栋梁公司的工作人员是否确定合同,可见双方没有成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而且,翔发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也未确定翔发公司应支付案涉工程项目的设计费及其金额。因此,栋梁公司诉请翔发公司支付设计费4788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栋梁国际照明设计(北京)中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482元,由被告洪壬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建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苏玉 茹)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