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年丰投资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民辖终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年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开发区合欢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29198146W。
法定代表人:梁健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州市零陵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百万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6850304718。
法定代表人:邓家昶,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年丰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21)湘1102民初17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佛山市三水年丰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1、请求撤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736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理由为:本案解除的合同涉及的最低投资为4000万元,而上诉人主张的包括无形资产在内已达6000万元,从诉讼标的来看,已远超5000万元,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同时,被上诉人的投资人为零陵区政府,本案也不适宜在原审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湖南省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1亿元以上审民商案件,如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外省的,所辖中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解除双方签订的《开发合同》及《补充合同》,并由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4万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开发合同》,双方约定由上诉人投资的不动产总投资达4000万以上,因此,双方合同约定的标的额未超过5000万元,本案由零陵区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称其主张的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合同标的已远超5000万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对其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本案被上诉人为城建投公司,也非零陵区政府,上诉人认为本案由零陵区法院审理不当,亦无相关证据证明。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勇
审判员 唐 英
审判员 柏国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 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