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雨奇实业有限公司、永州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与***、永州市零陵沿江大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零陵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民终287号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就上诉人永州市雨奇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人永州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永州市零陵沿江大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永州市零陵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11民终28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湘11民终28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三页第二行“负担4600元”补正为“负担4510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骆 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