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绿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广西绿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桂0105民初5018号
原告广西绿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广西绿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西绿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路 纳 人民陪审员  黄联娟 人民陪审员  凌戊恩
书 记 员  梁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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