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绿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广西绿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隆安英利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202执121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绿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凯路96号3栋。
被执行人:隆安英利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安县城厢镇大林村村委。
本院在执行广西绿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隆安英利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西绿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隆安英利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西绿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桂0202执12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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