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财保119号
申请人:江苏龙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79835214M。
法定代表人:沈春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杭琦,江苏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娟,江苏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常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桂花园1-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0799105672。
法定代表人:汪漫茹,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龙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常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63万元。2018年11月14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龙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常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江苏龙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晓琴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金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