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1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79835214M,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九里九奔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鹏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20AWP79R,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大道2号南京国际小商品城9区12幢302室(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鹏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2)苏0411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苏0411执53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荣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勇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顾 怡
书 记 员 蒋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