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龙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江阴金美林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411执78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7983521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金美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镇澄路38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639042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龙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阴金美林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11民初4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江阴金美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龙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1136978.89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487元,由江阴金美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执行措施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互联网银行账号,数额较小。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工商信息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现场核查经本院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在原住所地经营,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公安布控本院已函请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布控,截止2018年7月10日,尚未有被执行人动态信息反馈。悬赏执行公告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截止2018年7月10日,尚未有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举报信息。限制高消费情况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411民初4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