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虹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502民初4734号
原告云南虹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云南虹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虹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庭外和解达成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属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虹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30元,减半征收4765元,由原告云南虹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维强 审判员  刘莉青 审判员  郑汝松
书记员  张丽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