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彩透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2民初1531号
原告:云南彩透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时代年华嘉华苑9幢6单元第二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0RM53E。
被告: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龙缘路金诚花园小区6幢7楼。
法定代表人:陈登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194586616。
原告云南彩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云南彩透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彩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
审判员  张自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