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民初9479号
原告:张怀留,男,1979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艳娇,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194586616,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金山镇龙缘路金诚花园小区6幢7楼,法定代表人陈登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毅,男,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系被告云南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云南碧美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怀留诉被告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张怀留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怀留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怀留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3元,减半收取计1716.5元,由原告张怀留承担。
审判员  马兴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