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然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方志、***等与睢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3行终4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志,男,195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2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勇,男,196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居侠,女,1953年6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宜恩,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宜德,男,197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宜凡,男,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玉洁,女,199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国政,男,199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睢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办公中心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宏,江苏金合(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青,江苏金合(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景然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中路36号九洲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公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奎,男,1990年11月30日生,汉族,该公司技术员,住江苏省睢宁县。
上诉人方志、***、方勇、胡居侠、方宜恩、方宜德、方宜凡、方玉洁、方国政(以下简称方志等九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睢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原审第三人江苏景然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建)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1行初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被上诉人睢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青、原审第三人江苏景然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奎到庭应诉。方志等九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经查,本院按照上诉人地址确认书地址(亦为上诉状所载上诉人住址)向其邮寄送达相关传票。本院查询邮政信息平台显示,该传票2018年1月19日由本人(方志)签收。
本院认为,方志等九上诉人收到人民法院传票,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相关材料证实其不到庭有正当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方志、***、方勇、胡居侠、方宜恩、方宜德、方宜凡、方玉洁、方国政的上诉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方志、***、方勇、胡居侠、方宜恩、方宜德、方宜凡、方玉洁、方国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杜 林
审 判 员  周美来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亚南
书 记 员  李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