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然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321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景然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民初4321号之一
原告: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封头坝西首50米(原惠丰乡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孔超,总经理。
被告:江苏景然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中路36号九洲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公矿,总经理。
原告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景然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43元,减半收取计3821.5元,保全费2720元,合计654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高 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孙 洁
书 记 员  祁冰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