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然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703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景然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2703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94495879F,住所地盐城市绿地商务城12-3号12楼。
法定代表人:羊中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兵,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斌,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景然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14132865,住所地盐城市人民中路36号九洲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公矿,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景然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64元,依法减半收取99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建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卞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