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3826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联达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l320902697861694F,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西建材工业园区1号(16)。
法定代表人:孙加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景然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MHXNWXH,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海街道迎宾南路188号1幢1501室(CNH)。
负责人:刘燕,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景然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141328654,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中路36号九洲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公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盐城市联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景然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江苏景然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受理后,原告盐城市联达建材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联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盐城市联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37元,减半收取876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768.50元,由原告盐城市联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永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熊正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