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2民初3337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
被告:***,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
被告:江苏景然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中路36号九洲大厦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141328654。
法定代表人:周公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景然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景然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52元,已实际减半收取计65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