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20385号
原告:***,男,1969年3月316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江苏景然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中路36号九洲大厦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14132865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景然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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