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然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景然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20385号 原告:***,男,1969年3月316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江苏景然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中路36号九洲大厦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141328654。 法定代表人:周公矿。 原告***与被告江苏景然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刘 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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