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2民初22111号原告:*****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五里界街老砖厂。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景然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中路36号九洲大厦1301室。法定代表人:***。原告*****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景然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40元(已减半),由原告*****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二四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