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市龙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锦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执恢480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龙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林,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斌,系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锦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含德,系公司经理。
广元市龙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锦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0802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锦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本院于当日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锦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7506.00元(本金306299.00元,违约金从2018年2月15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本裁定下达之日为194193.00元,案件受理费2520.00元,执行费4494.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祝继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阳 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