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锦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802财保15号
申请人广元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广元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锦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广元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人民币17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广元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提交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ACHD210Z0120Q0000××××)在人民币170000.00元限额内提供保全担保。广元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锦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广元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人民币170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370.00元,由申请人广元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审 判 员 谭彬
法官助理 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