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265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锦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本院(2021)川0802民初1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锦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锦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43445.00元(本金240000.00元、利息截止2021年8月21日止为9945.00元、诉讼费1650.50元、执行费18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