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2财保88号
申请人:***,男,生于1960年11月11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申请人:四川锦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川浙园生活服务中心1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12678383105K。
法定代表人:何含德,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四川锦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青川县人民法院账户上的执行款152495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的长城牌CC6460RM01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川HXXXXX)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锦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青川县人民法院账户上的执行款152495元(若金额不足,以实际金额为限)。
冻结期限: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
案件申请费1282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赵定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