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1075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74年9月2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系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苴国路东城国际1栋18楼。
法定代表人:**炯。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锦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川浙生活服务中心1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8日。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锦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婕
人民陪审员 贾 彬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