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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元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1075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74年9月2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系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苴国路东城国际1栋18楼。 法定代表人:**炯。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锦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川浙生活服务中心1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8日。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锦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婕 人民陪审员 贾 彬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