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财保224号
申请人:山东建华土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8000号龙奥金座大厦3-1701。
法定代表人:陈孝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述泉,山东五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颖,山东五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仁和路4号3幢218室。
法定代表人:张森鹏,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建华土木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京***技术有限公司价值4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19年11月1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建华土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京***技术有限公司价值四百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山东建华土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晓巍
审 判 员 张寒松
审 判 员 许广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保峰
书 记 员 张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