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华土木有限公司

山东建华土木有限公司与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鲁0481民初1319号之一
原告山东建华土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建华土木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华土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华土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10元,由原告山东建华土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洪举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