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02民初247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建华土木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源设计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国源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国源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style=''cousor:pointer''>为山东省济南市,并提交被告国源设计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予以佐证。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审查,本案所涉的租赁房屋及地下车位均位于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8000号龙奥金座3号楼,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国源设计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山东建华土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 勇
书记员 赵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