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华土木有限公司

某某与滕州市北辛街道马王东居民委员会、山东建华土木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81民初3609号
原告:***,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州市东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滕州市北辛街道马王东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滕州市马***。
法定代表人:*之启,居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山东建华土木有限公司。住所到:滕州市北辛西路长途汽车站西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五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滕州市北辛街道马王东居民委员会、山东建华土木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