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健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广州健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绿景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4民初6354号
原告:广州健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158号3A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0370633Y。
法定代表人:资信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花都绿景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芙蓉镇金碧御水山庄内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24321299Q。
原告广州健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绿景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广州健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在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健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元,由原告广州健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