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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翔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12民初845号
原告吉林省翔云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长春市南四环与前进大街交汇保利林语小区。
被告长春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超达路9138号。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吉林省翔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春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翔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翔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8元,退回原告吉林省翔云混凝土有限公司3944元,剩余3944元,保全费2716元,共计6660元由原告吉林省翔云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