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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长春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977号
原告魏长军,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住**省公主岭市。
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董金,局长。
委托代理人***,**上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亭亭。
第三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上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魏长军诉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长春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长军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长春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长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长军撤回对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长春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40元,减半收取33020元,由原告魏长军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李万国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