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419号之一
原告:长春市每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永春B区12栋。
法定代表人:蔡立智,总经理。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超达路9138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端***,男,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市每达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原告依法补交诉讼费。2021年5月25日,原告长春市每达广告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补交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市每达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08.00元,减半收取计1,154.00元。
审 判 长 谢省伦
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
人民陪审员 郑晓蕾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 喆